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,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,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要求,结合学校的实际,特制订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 教学督导的条件
1.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。
2.身体健康,乐于奉献,责任心强,教学经验丰富。
3.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联系群众,实事求是。
4.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(或博士学位)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聘用
1.教学督导的聘用对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(含延退和离退休)教师。
2.教学督导由所在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,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聘用。
3.教学督导聘期一般为两年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职责
1.对教师执行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教材、讲稿教案以及学生听课、作业、实验等情况进行检查,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。每人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0次,做好听课记录。
2.深入教学第一线,了解师生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考试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,对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风学风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3.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咨询指导,列席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,参与本单位的教学评估工作。
4.向学校教务处或分管副校长反映教师和学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要求。
5.参与新教师吸收、考核、聘用、培育等工作。
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管理
1.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的常设组织,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,配合教务处开展工作。教务处和分管副校长定期召开教学督导成员会议,听取汇报,研究工作,提出解决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。
2.教学督导设人文社会科学、理工科两个工作小组,各设组长1人,负责与各教学督导联系并向教务处反映有关情况。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。
3.教学督导专家组每学期初拟订工作计划,期末做好督导工作总结,及时提出和反馈学校教学管理中的成绩与问题。
4.教学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,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5.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制度。学校根据教学督导的工作考核情况定期发放一定的津贴。
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由tyc1286太阳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教务办负责解释。